(2016)黑1024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永青与被执行人孙国臣、于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青,孙国臣,于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马永青,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被执行人:孙国臣,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被执行人:于红艳,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永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国臣、于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国臣、于红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永青欠款154000元。被执行人孙国臣、于红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有标的154000元未给付,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国臣、于红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永青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10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