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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永青与被执行人孙国臣、于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青,孙国臣,于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马永青,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被执行人:孙国臣,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被执行人:于红艳,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永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国臣、于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国臣、于红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永青欠款154000元。被执行人孙国臣、于红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有标的154000元未给付,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国臣、于红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永青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10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