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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九江翔升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九江翔升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88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九江翔升造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翔升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为925345元,未执行925345元。在执行中,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财产已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封,我院不宜处理,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彭民一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新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