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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伟与国学俭、杨井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国学俭,杨井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郭伟。被执行人:国学俭。被执行人:杨井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伟与国学俭、杨井宇买卖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328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84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郭伟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32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刘冰菲执行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