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舒合仙申请执行周成吉、朱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合仙,周成吉,朱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舒合仙,女,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周成吉,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朱红英,女,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舒合仙申请执行周成吉、朱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黔022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舒合仙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成吉、朱红英应支付申请人借款30000.00元,受理费192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成吉在工行贵州省六水盘县火铺支行有存款,被执行人朱红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盘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周成吉在工行贵州省六水盘县火铺支行账号上的存款5790.00元到本院账上。(汇款,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二、划拨被执行人朱红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盘支行账号上的存款530.00元到本院账上。(汇款,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