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9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瑞、东莞市鸿尚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瑞,东莞市鸿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9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瑞,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鸿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东方商业街东方香都商城。法定代表人:余立雄。上诉人周瑞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鸿尚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尚公司)销售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9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瑞因本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鸿尚公司退回购买32度江口醇诸葛酿货款68元;2、鸿尚公司支付周瑞1000元赔偿金;3、鸿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东莞市鸿尚百货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周瑞返还购物款68元;二、驳回周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5元,周瑞已预交,由周瑞承担23.4元,由东莞市鸿尚百货有限公司承担1.6元。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9822号民事判决。周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周瑞2015年12月31日在鸿尚公司处购买商品,其中赠品已超过保质期。在向当地食药监管部门举报后,食药监管部门调查并确认周瑞主张的事实,并依法处理了鸿尚公司出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鸿尚公司对此给予确认,依据相关法律,有权要求鸿尚公司作出赔偿。据此,周瑞请求本院:1、判令鸿尚公司赔偿周瑞1000元;2、判令鸿尚公司退还货款68元;3、判令鸿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周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权利,本案应定性为销售者产品责任纠纷。原审将本案案由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应予以纠正。案涉超过保质期的茂德公南派香辣酱王,为消费者购买诸葛酿酒的赠品,这种附赠形式属附义务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的规定,对于超过保质期的茂德公南派香辣酱王,鸿尚公司应在销售诸葛酿酒的责任限度内承担销售者产品责任。根据周瑞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瑞主张退回购货款68元和1000元人民币赔偿金能否支持。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本案为销售者产品责任纠纷,周瑞因购买案涉诸葛酿而支出的费用68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损失”,故周瑞主张鸿尚公司退还购货款68元,依据不足。但鉴于鸿尚公司未就原审判决退还购货款68元进行上诉,本院对该项予以维持。其次,超过保质期的诸葛酿附属赠品茂德公南派香辣酱王,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鸿尚公司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置在货架上销售,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周瑞向鸿尚公司主张赔偿1000元,应予以支持。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周瑞是否明知案涉食品超过保质期不影响对其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判断。原审法院认定周瑞以营利为目的消费,并以此为由不支持十倍赔偿,理据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周瑞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98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98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限东莞市鸿尚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周瑞支付赔偿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诉讼费25元,周瑞已预交,由鸿尚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周瑞已预交,由鸿尚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徐华毅审判员 杨洁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文娟胡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