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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祁龙海与王京民、李现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龙海,王京民,李现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8民初1987号原告祁龙海,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王京民,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现彬,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祁龙海诉被告王京民、李现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永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康、王少楠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杨俊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龙海、被告李现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京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祁龙海诉称:2010年2月12日被告所建冷库的保温由原告负责施工,完工后被告进行了验收。由于被告当时资金紧张,一时未能付款,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证明,欠原告53000元,说是明年还清。被告王京民于2010年12月29日、2013年2月8日分两次还给原告20000元,下欠的330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拒不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3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祁龙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2、证明一张,载明:“证明,今欠到款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李现彬、王京民.2010年2月12日”该证明条上记载了2010年12月29日还10000元.祁龙海,下欠43000元,京民。2013年2月8日还10000元,祁龙海,下欠33000(叁万叁仟元)。3、2015年2月18日王京民发给祁龙海的短信,号码139××××9211。其内容用于证明原告向被告追要欠款、主张权利和诉讼时效中断。被告李现彬辩称:当时建冷库时的合伙人有二被告和史书海、申运峰四人,建好冷库后欠原告53000元不错,说是让王京民负责偿还。2010年底王京民还给原告10000元,2012年的3月份左右,合伙人商议将冷库卖掉,由史书海接收,史书海把欠款都付给了王京民,一切外债由王京民负责偿还,2013年2月王京民给付原告10000元。因此,所欠原告的款应当由王京民偿还。被告李现彬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王京民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举证、质证,法庭认定下列事实:2010年初,二被告筹建冷库时,由原告负责冷库的保温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方进行了验收。2010年2月12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证明,欠原告53000元。被告王京民于2010年12月29日、2013年2月8日分两次还给原告20000元,下欠的33000元未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王京民向法院提出申请,称二被告与史书海、申运峰系合伙建冷库,要求追加其二人为本案被告,建冷库所欠的款也应当由史书海、申运峰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李现彬辩称:2012年的3月份左右,合伙人商议将冷库卖掉,由史书海接收,史书海把欠款都付给了王京民,一切外债由王京民负责偿还。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已经为二被告完成了冷库的保温工程,二被告所欠原告的报酬应当共同偿还。被告李现彬称该欠款应当由王京民自己偿还,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理由不予采信。被告王京民请求追加合伙人史书海、申运峰为共同被告,让其承担偿还责任。该请求属于合伙人内部的债权、债务处理范畴,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载明二被告仍欠工程款33000元,故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与二被告未约定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王京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京民、李现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祁龙海33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王京民、李现彬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永军人民陪审员  张 康人民陪审员  王少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印)书 记 员  杨俊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