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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明田与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03号原告:陈明田,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刘福,男,1964年5月1日出生,住赤峰市。原告陈明田与被告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明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田撤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772元,由原告陈明田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