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海美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祖美,卢怡江,重庆宝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海美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199号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C3-17-3。法定代表人肖家运,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27-1-2。法定代表人马祖美,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B1栋5层1号、2号、3号、4号。法定代表人马祖美,经理。被申请人马祖美,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卢怡江,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宝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晴路7号1-6-办公11。法定代表人周铁平,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海美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景同路246号1幢1-2-1。法定代表人卢怡江,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祖美、卢怡江、重庆宝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海美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祖美、卢怡江、重庆宝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海美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