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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豆中宝与孔东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中宝,孔东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377号原告豆中宝,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孔东明,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豆中宝诉被告孔东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中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中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中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豆中宝负担。审判员  姬良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四日书记员  张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