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豆中宝与孔东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中宝,孔东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377号原告豆中宝,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孔东明,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豆中宝诉被告孔东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中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中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中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豆中宝负担。审判员 姬良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四日书记员 张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