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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宏与叶跃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宏,叶跃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宏,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现住惠农简泉农场。被执行人叶跃祥,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高宏申请执行叶跃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跃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叶跃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宁B****)本院依法查封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叶跃祥采取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高宏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中的50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