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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小武与叶县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武,叶县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110号原告孙小武,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叶县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广安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765440807。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武诉被告叶县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武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孙小武负担。审判员  修军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