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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艳丽与刘海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丽,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844号申请执行人:曹艳丽,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海龙,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艳丽与被执行人刘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民终1528号民事判决书未向被执行人刘海龙,申请人曹艳丽以此为由撤回对刘海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8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秀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