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善烽借款合同纠纷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龚善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483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龚善烽,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善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