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张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493号之一申请人:李志强。被执行人:张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栋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运士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