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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巧云与南京臻元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珊,南京臻元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孙海珊,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南京臻元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号苏宁银河大厦22楼。本院在受理曹巧云与南京臻元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南京臻元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京臻元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京臻元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存款364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