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6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卢传东与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卢传东,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袁兴,卢传东,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袁兴,卢传东,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袁兴,卢传东,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6873号原告(被告):袁兴,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蓓,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茹,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卢传东,男,1969年6月5日,汉族,住章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以上两当事人袁兴、卢传东在本合并审理的案中互为原告和被告,以下当事人相对于袁兴、卢传东均为被告)被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正阳,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培强,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59********。被告:卢传井,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62********。被告:韩作兴,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8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系韩作兴之妻),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82********。原告卢传东与被告袁兴、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物业公司)、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2016)鲁0181民初6197号原告袁兴与被告卢传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入本案件审理。合并审理的案件,袁兴、卢传东互为原告和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因司法鉴定,于2017年1月16日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4月7日恢复诉讼。2017年4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袁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传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大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强、韩作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卢传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参加了此前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兴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正大物业公司、卢传东、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赔偿财产(部分)损失3138元;2.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袁兴系章丘市明水大街明泉花园7号楼101室房屋的所有人,各自然人被告系楼上邻居,即章丘市明水大街明泉花园7号楼201室房屋的所有人。袁兴于2007年购买该房屋后,进行了装修,但一直未入住。2016年8月份,袁兴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的电话通知,告知二楼管道堵塞需要疏通,于是原告回到家中,发现房屋内天花板大面积渗水、滴水,导致包括地板、家具、家电在内均被不同程度损害。袁兴遂找到物业公司和卢传东要求赔偿未果。本案另追加的三到五楼的三被告共同使用管道,物业公司承担管理责任,被告卢传东、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正大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卢传东辩称,袁兴所诉与事实不符,实际上袁兴将房屋装修后租赁给他人,自己还住了几年,以前出过被淹情况,并不是诉状中所称一直未住。如果排污主管道底部堵塞,应当从一楼袁兴家地漏管道口溢出来,而不会从二楼卢传东管道口溢出来,但由于袁兴私自将厨房内排污管道(地漏)上加装阀门封死,致使污水从二楼卢传东家地漏管道口溢出。本单元东户楼下排水主管道经常堵塞,正大物业公司不及时疏通,也是导致被淹的主要原因。卢传东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橱柜清洗费等财产(部分)损失1080元;2.判令被告袁兴将自己的配套房打开,提供更换本单元排污管道的施工便利;3.判令被告袁兴将家中厨房内私自加装的地漏、阀门拆除,恢复原状;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袁兴、原告卢传东、被告李陪祥、被告卢传井、被告韩作兴分别是章丘市正大明泉花园7号楼东5单元1楼东户、2楼东户、3楼东户、4楼东户、5楼东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原告于2006年领取该房钥匙,2014年进行了装修,偶尔住住。2016年8月24日,原告回到家中,发现房内有水,厨房、餐厅、家具等被不同程度损坏。2016年8月27日,原告到被告袁兴家查看,发现被告袁兴私自将厨房内的排污管道上加装阀门,并用水泥将管道口封实。原告认为,被告袁兴私自加装阀门的行为,使原告家上面住户的水排不下去,是导致原告家被淹的原因之一;同时,本单元东户楼下管道底部经常堵塞,被告物业公司对管道底部不及疏通,也是导致原告家被淹的原因之一。上述情况发生后,本单元业主都同意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更换本单元排污主管道,结果被告袁兴反悔,将配套房门关闭,导致无法施工。袁兴辩称,袁兴的房屋已多年无人居住使用,所以没有也不可能造成排污管道堵塞,与卢传东家中被淹一事无关。袁兴加装的阀门与排污管道堵塞无关,管道堵塞是因为楼上不合理排污所致。阀门是在房屋装修时由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袁树民给安装的,加装的部位不是在楼层排污主管道,而是在被告自己家中、与主管道相连的支管道上,这样只是隔断了被告房屋排水系统与排污主管道的联系,并不会影响楼上的正常排污。要求袁兴打开其配套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楼层的主管道是在交房之初就已设计安装完毕,且符合相应的设计施工标准和质量标准,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主管道确实已无法使用才可更换,且更换的管道应按设计的原位置进行铺设,不可随意变更。但原告提出的更换是要变更铺设的位置,在被告配套房的承重墙上打一个洞,对于这种非必须又带有安全隐患的利用方式,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一条和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规定,被告有权拒绝。李培强、韩作兴针对袁兴和卢传东的起诉辩称,被淹的原因是袁兴私自加装阀门造成的,卢传东平时不在家,不及时发现隐患,没及时找物业,也是主要原因,卢传东存在重大过错。我正常排水,与我无任何关系,排水问题是正大物业公司的责任。综上,我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卢传井针对袁兴和卢传东的起诉辩称,我属于正常生活,与我无任何关系。一楼袁兴私自安装阀门,致使二楼卢传东家水溢出来,一楼袁兴不在这住,没及时发现找物业,物业公司打电话告诉袁兴管道堵了,袁兴不来。物业公司没疏通好管道,已经淹了三次,主要就是一楼袁兴与物业公司的责任。正大物业公司针对袁兴和卢传东的起诉辩称,导致主管道出现问题都是由于该梯住户自己的行为所造成,且正大物业公司与该梯住户曾达成维修协议,由于袁兴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施工,与正大物业公司没有关系,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对正大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袁兴、卢传东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申请对污水返溢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虽然无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但综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损失系由于返水所致。袁兴家虽然以前也曾经被水浸泡过,但结合其封闭地漏口的事实,可以认定其以前财物被淹也系污水返溢所致。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2.关于卢传东是否正常在涉案楼房居住问题,正大物业公司提供的水费统计表显示,卢传东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共计用水4立方米,之前的上半年用水量也显著低于正常住房用水量,可以认定卢传东在污水返溢前较长时期内未正常在涉案楼房内居住。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袁兴、卢传东、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均系章丘市正大明泉花园7号楼5单元东侧住户,袁兴居一楼,卢传东居二楼,李培强居三楼,卢传井居四楼,韩作兴居五楼,正大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一楼袁兴家中厨房排污管道口曾发生过返水,为防止生活污水在排污主管道底部堵塞时从其家中厨房排污管道口溢出,自行将其厨房内排污管道接口处加装阀门并封死。二、2016年8月,因当事人居住的该楼单元东侧厨房排污主管道底部堵塞导致返水,一楼袁兴家厨房内排污管道接口处已加装阀门并封死,返水不能从一楼袁兴家中厨房排污管道口溢出,水位上升从二楼卢传东家厨房排污管道口溢出。因污水溢出时,袁兴与卢传东两户家中几日无人,2016年8月24日发现污水已从卢传东家中渗透到一楼袁兴家中,正大物业公司通知了袁兴、卢传东。2016年8月25日,正大物业公司与袁兴、卢传东、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协商,建议将排污水管道加粗更换,袁兴、卢传东、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均签字同意,后袁兴对更改管道线路的维修方法有异议不再同意更换主管道。三、2017年3月22日,受本院委托,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评估鉴定意见书》[鲁众智价评字(2017)65号、鲁众智价评字(2017)66号]。评估袁兴所有的房屋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8月24日因污水返溢造成的财产(床、大衣柜、书橱、吧台、房门、推拉门、筒灯、冰箱和灯具)损失为3138元,袁兴交纳鉴定费1300元。评估卢传东所有的房屋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8月24日因污水返溢造成的财产(橱柜、餐桌、冰箱)损失为1080元,卢传东交纳鉴定费13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因生活污水返溢所造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二、袁兴在本案情形下是否负有允许在其配套房内更换主管道的义务;三、袁兴将自家厨房内排污管道接口处加装阀门并封死是否对卢传东构成妨害。一、关于损失承担问题,本院认为,污水管道属于小区的共用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等责任。但污水管道作为共用设施,存在多个使用人,使用过程中有无不当不能控制。因此,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完全保证污水管道不出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且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费用仅仅是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并不具有保证或保险功能。当污水管道发生返水损害业主家中财物时,物业服务企业已尽到对污水管道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义务的,则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财产损害责任,污水管道返水如存在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当由侵权人直接承担财产损害责任。本案排污总管道堵塞及返水是因有住户排放含有过量生活垃圾(一般主要是油污)的厨房废水所致,生活垃圾从厨房间水斗随生活污水进入排污管道并汇入主管道,堵塞一般系油污等生活垃圾在管道内壁粘连堆积并日积月累的后果。对下水道堵塞这一事实,既可能是由于某一户所致,也可能是多户共同所致。本案住户除袁兴已将排污管道口封闭不能使用外,其他住户都具备从厨房水斗倾倒生活污水的客观条件,且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排除自身导致或加重管道堵塞的可能性。综合本案事实,卢传东、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均未能证明自身可以予以免责,对此事件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对损害事实的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应当平均承担责任;袁兴对损害事实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卢传东较长时期内未在涉案楼房内正常居住,其对损害事实的原因力相对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较小。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了维修养护义务,可以主要从以下情形来综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污水管道进行了日常维护和管理;返水的污水管道是第一次出现问题还是经常出现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得知污水管道返水后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减少了业主家中财物的损失。正大物业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业主袁兴、卢传东、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发出的通知已经上述全部业主签字确认,该通知明确载明“由于本单元的排污管道长期使用,排水不畅,经常阻塞”,该通知内容可以表明正大物业公司对涉案管道经常阻塞显系明知,结合本案污水较长时间返溢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予以认定正大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加强对污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没有尽到足够的维修养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对于袁兴和卢传东因污水返溢受到损失,由正大物业公司承担10%的民事侵权责任,卢传东承担10%的民事责任,其余80%的民事侵权责任由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平均承担(各4/15)。本案中因司法鉴定原因未能确认的财产损失,袁兴、卢传东均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二、关于更换排污主管道问题,本院认为,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和居住更加便利,在不影响整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相关业主达成一致可以对公用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更换内径更大的排污主管道确可以降低堵塞的可能性,袁兴虽然因更换方法问题不再同意更换主管道,但发生在本案事故发生之后,与本案已发生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楼房的所有主管道均是按设计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只要住户文明使用便不会发生堵塞问题,本案除为公共利益必须更改管道线路外,更改管道线路应征得袁兴的同意,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现有管道不符合相关建设规划要求而必须更改管道线路。卢传东现要求袁兴打开配套房以更改管道线路的方法更换主管道,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排除妨害问题,本院认为,污水返溢系由于往管道内排放含有过量生活垃圾(一般主要是油污)的厨房废水所致,袁兴为防止生活污水返溢,将其厨房内排污管道接口处加装阀门并封死,与主排污管道堵塞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构成对卢传东的妨害。卢传东诉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各赔偿袁兴财产损失836.8元、鉴定费346.66元,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传东各赔偿袁兴财产损失313.8元、鉴定费130元;二、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各赔偿卢传东财产损失288元、鉴定费346.66元,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卢传东财产损失108元、鉴定费130元;三、驳回卢传东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给付,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袁兴案50元、卢传东案250元),由卢传东负担210元,李培强、卢传井、韩作兴各负担27元,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