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银金、邹孟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银金,邹孟旗,江西绿杉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吴银金,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邹孟旗,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崇仁县人,经商,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江西绿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邹孟旗,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银金与邹孟旗、江西绿杉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邹孟旗、江西绿杉油脂有限公司财产已全部抵押,且涉及案件众多目前财产不便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芬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