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执7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辛希乐罚金刑结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执74-22号被执行人辛希乐,男,汉族,。辛希乐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陕10刑初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6年11月9日,就该案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一庭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辛希乐的非法所得,登记在撖璐名下,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颐泉家苑怀远居2号楼2层2单元201室房产和北京市朝阳区夏家园19号楼7层2单元702号商品房及030号、033号车位。拍卖价款共计49319066元。抵押权人张轶芳优先受偿1000万元抵押贷款,并支付评估费用17万元和物业欠费103825.74元后的余额39045240.26元上交国库。辛希乐非法所得,京K299**别克君越小轿车已上交财政;追缴辛希乐罚金共计1320333.93元,未到位罚金839666.07元,待发现被执行人辛希乐有财产后随时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刑初8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辛希乐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辛希乐有隐慝、转移财产情形的,应立即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明审 判 员  周卫东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