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宁与张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张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455号原告:王宁。被告:张亮。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家友。原告王宁与被告张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