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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海平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14号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塞县城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安塞区。被告:谢某某,男,40岁,汉族,住安塞区。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某平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