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昌元与王荣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昌元,王荣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963号原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西门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沈加新。原告:陈昌元,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被告:王荣善,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昌元与被告王荣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昌元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荣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昌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昌元撤回对被告王荣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20元,减半收取2421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昌元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