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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韩永辉申请执行屈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辉,屈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韩永辉,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生,住陕西省武功县大庄镇北韩村,村民。身份证号:6104311982********。被执行人屈新国,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生,住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屈家村,村民。身份证号:6104311977********。韩永辉申请执行屈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私下和解。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3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