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仁刚与宋仁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仁刚,宋仁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204号原告宋仁刚,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德球,即墨段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阳,即墨段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仁华,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即墨龙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仁刚诉被告宋仁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仁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仁刚撤回对被告宋仁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雅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