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于鹏鹏与赵文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鹏鹏,赵文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3732号原告:于鹏鹏,男,31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委托代理人:王伟,内蒙古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炀,内蒙古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军,男,43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鹏鹏诉被告赵文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鹏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鹏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鹏鹏撤回对被告赵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于鹏鹏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蔡 林审 判 员 高峻崃人民陪审员 景风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庆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