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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浙江弗兰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浙江弗兰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690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金坞村干后38号。负责人:毛新爱,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弗兰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游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本院依照(2014)金兰永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弗兰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浙江弗兰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有位于兰溪市游埠镇游埠工业园区厂房及土地,该房屋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且已被其他案件首封,该财产暂时难以处置。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浙江弗兰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浙江弗兰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具体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6403元,执行费155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6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永忠审判员  伍俊鸿审判员  林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陈君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