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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丘绍联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绍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755号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丘绍联,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务工,住广东省英德市。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丘绍联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丘绍联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丘绍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丘绍联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罚金及违法所得数额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