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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少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希,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4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人王丽宏,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护士,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房产局宿舍。被执行人刘少希,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涟源市(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本院依据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涟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少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少希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一、由刘少希赔偿王丽宏经济损失86140.97元。但被执行人刘少希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41440.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少希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丽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王丽宏与被执行人刘少希犯故意伤害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