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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温泽林与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局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2017民辖终87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泽林,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局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泽林,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文,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局,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汤海帆。上诉人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是因(2004)黄法委执字第86号执行案件追加被执行人而引起的,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案件的执行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更改裁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清算责任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局是法人,故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增城法院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