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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贵荣、李双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荣,李双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370号申请人张贵荣,女,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双印,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煤矿生活区。申请执行人张贵荣与被执行人李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确认被告李双印归还原告张贵荣款项12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