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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海洋与被执行人鲁培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洋,鲁培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洋,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被执行人:鲁培永,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陈海洋与鲁培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培永于2017年4月24日将案款174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生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