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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65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