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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德良与周陈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良,周陈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308号原告:周德良,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文,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陈亮,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莲,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被告周陈亮之妻。原告周德良与被告周陈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周德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德良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