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花令与涉县固新镇林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花令,涉县固新镇林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2号原告:陈花令,男,195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涉县固新镇林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彦新,村主任。原告陈花令与被告涉县固新镇林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花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花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花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花令负担。审判长 张 国 强审判员 吴 志 军审判员 王 斌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