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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生清与李海兵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清,李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生清,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羊楼。被申请执行人:李海兵,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羊楼司。本院在执行王生清与李海兵其他案由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