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生清与李海兵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清,李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生清,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羊楼。被申请执行人:李海兵,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羊楼司。本院在执行王生清与李海兵其他案由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