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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杨先师、杨卫华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师,杨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杨先师,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种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杨卫华,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杨先师与杨卫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卫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卫华的存款4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