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芬与姜兰、雅安市名山区汇信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芬,姜兰,雅安市名山区汇信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478号原告:刘芬,女,生于1984年8月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姜兰,女,生于1981年11月6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雅安市名山区汇信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炳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芬诉被告姜兰、雅安市名山区汇信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明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