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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秋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655号原告:李秋菊,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宋阳锋,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址:濮阳市开州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69R。代表人:经前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龙,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秋菊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菊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秋菊负担。审判长  程美玲陪审员  翟志锋陪审员  李功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彩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