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1499号原告马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陈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位于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位于XX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17万元(离婚后先支付6万元,房屋过户后支付11万元)。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已支付给被告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我对家庭的付出太多了,原告给我的补偿太少了。原告马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收条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已当庭退回)、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17万元(离婚后先支付6万元,房屋过户后支付11万元)。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已支付给被告6万元,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共给付被告17万元,离婚后原告先行支付6万元,待房屋产权过户后再向被告支付11万元,现原告已按约定给付了被告6万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XX室房屋归原告马某所有,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马某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燕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