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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俞秀珍与陈吉再、林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秀珍,陈吉再,林玉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564号原告:俞秀珍,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吉再,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玉真,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秀珍与被告陈吉再、林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俞秀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秀珍以与被告陈吉再、林玉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俞秀珍负担。审判员  范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钰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