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郭治波、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治波,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郭治波,女,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10号1楼80户。法定代表人饶大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治波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4700元,被执行人履行15008.7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786号裁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21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