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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季松与汪彩林、李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松,汪彩林,李静,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季松,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汪彩林,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306063-1。法定代表人:刘汉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8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静在交通银行62×××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士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