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140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历,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胡某,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凤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