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发兰与被告杨发全、秦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兰,杨发全,秦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14号原告:杨发兰,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静,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发全,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秦永琴,女,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兰诉被告杨发全、秦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发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发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原告杨发兰负担。审判员 陈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