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温某某合伙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温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444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温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温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振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