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宇,牛群,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03号申请人张振宇,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牛群,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张伟,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执行张振宇与被执行人牛群、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