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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宇,牛群,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03号申请人张振宇,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牛群,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张伟,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执行张振宇与被执行人牛群、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