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锐与被执行人陈宗锦保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锐,陈宗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陈锐,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宗锦,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锐与被执行人陈宗锦保证合同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