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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臧大龙与北京星辉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大龙,北京星辉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4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大龙,男,1976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星辉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3F-20。法定代表人:任伟,执行董事。上诉人臧大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星辉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锐影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8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臧大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臧大龙无需支付星辉锐影公司违约金2万元,2、判令星辉锐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双方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书》,由臧大龙创作20集网络连续剧《蛊毒迷案》剧本。臧大龙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10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外伤,这属于无法预测且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不存在主观上违约的故意,故无需支付星辉锐影公司违约金。星辉锐影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臧大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12日,星辉锐影公司(甲方)与臧大龙(乙方)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书》,约定:一、标的及著作权:1、甲方委托乙方创作20集网络连续剧《蛊毒谜案》剧本(以下简称该剧本),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2、甲、乙双方约定,甲为该剧本的创作提供相关稿费和经费,乙方应根据甲方及导演的要求完成该剧本的创作,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该剧本完整的故事大纲及主要人物表,分集大纲。乙方创作出的该剧本的完成本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甲方认可:(2)导演认可;(3)无需修改可供直接拍摄;(4)每集不低于二十五分钟,具有丰富而充实的故事内容及相关场景。二、付酬标准及支付时间:交付该剧本时间:乙方应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满足上述要求的作品交付甲方。1、甲、乙双方经协商并确定该剧本每集5000元人民币整。该剧实际播出集数若超出本合约集数,甲方应按实际播出集数付给乙方稿酬。2、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①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定金及预付金50000.00元人民币整即该剧本总费用的50%,乙方收到定金后3日内应向甲方提供该剧本完整的故事大纲、主要人物表,在双方对故事内容、人物设计、情节走向、风格样式等讨论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立即开始该剧本的创作。③乙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创作并交付该剧本,不得拖延。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创作提出质量和时间要求,并就每集剧本是否完成的标准拥有单方面最终决定权。如乙方创作不能满足甲方的质量及时间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乙方的工作。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乙方因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该剧本的阶段剧本和完成本的全部资料。八、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涉及的全部创作费金的20%。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迟延交稿的,乙方可顺延交稿日期。若因非甲方原因,乙方迟延交稿,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所付稿酬乙方需全部退还,并按合同总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延误了该剧的整个拍摄计划,乙方还须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十、其他: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合同签订后,星辉锐影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依约向臧大龙支付预付金50000元。2016年10月3日,臧大龙骑自行车与张国行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张国行负全责,该事故造成臧大龙受伤,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初步诊断为:1、头部外伤神经区;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10月8日,臧大龙进行复诊时,朝阳医院诊断及建议为头外伤、休两周。同日,臧大龙与星辉锐影公司联系,说明此次事故经过,并表示其因该事故受伤不能按时交稿,请求予以延期,星辉锐影公司不同意,认为该事故不足以影响臧大龙继续创作。至双方约定交稿的时间即2016年11月15日,臧大龙未能交稿,时至星辉锐影公司起诉之日,臧大龙也未将相关创作稿件资料交予星辉锐影公司。故星辉锐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与臧大龙解除合同,并返还稿酬50000元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星辉锐影公司与臧大龙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星辉锐影公司依约向臧大龙支付了预付金5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臧大龙接受预付金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稿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庭审中,臧大龙亦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书》,该院予以确认。关于臧大龙辩称其未按时交稿不构成违约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臧大龙解释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稿件是由于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该交通事故责任与己无关,所以其行为未构成违约,但是朝阳医院初步诊断为:1、头部外伤神经区;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复诊诊断及建议为头外伤、休两周。臧大龙未能证明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与不能按期完成委托事务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双方约定的创作期为64天(自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1月15日),但,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2016年9月12日)至臧大龙受伤之日(2016年8月3日)共21天,在此期间内,臧大龙未将其创作的有关材料交予星辉锐影公司,且星辉锐影公司亦不认可臧大龙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人物小篆、故事概要,人物小篆、故事概要也与其21天的创作程度不相符,故该院对臧大龙的此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臧大龙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交纳稿件,属于违约,星辉锐影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全部创作稿费100000元的20%即20000元,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星辉锐影公司要求与臧大龙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要求臧大龙返还稿酬并承担违约责任,该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北京星辉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臧大龙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书》于2016年11月15日解除;二、臧大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星辉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稿酬50000元;三、臧大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星辉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庭审中,臧大龙坚持认为交通事故属于不可抗力,且确实会对其创作产生影响,故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稿并非其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而星辉锐影公司则坚持认为交通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臧大龙未如期交稿即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调解。另,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星辉锐影公司与臧大龙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臧大龙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稿件。臧大龙上诉提出,其未按约交付稿件系因第三方全责的交通事故造成头外伤,这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除其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臧大龙受伤是第三方侵权所造成,确实会影响其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第三方侵权导致臧大龙出现违约的情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中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臧大龙的违约责任无法免除。《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臧大龙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稿,应对合同向对方星辉锐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的纠纷可另案解决。综上所述,臧大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可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臧大龙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经纬审 判 员 钱丽红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石 婕书 记 员 苏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