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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刑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毕修保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修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刑终1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修保,男,汉族,1953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芜湖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员工(曾任芜湖市郊澛港供电所所长),户籍地芜湖市弋江区,住芜湖市弋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骆臣飞,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毕修保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皖02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毕修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毕修保及其辩护人骆臣飞、王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吴金华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