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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张培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张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广州市广州大道南和平商务中心1—3楼。法定代表人:叶祝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培文,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张培文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培文清偿本金198324元,手续费22789.55元,利息1620.3元,滞纳金5584.17元,律师费18000元,保全及公告费2402元,暂合计248720.02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张培文的财产线索如下:位于清远市××××号利鑫圣菲康城4栋1205房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份额以及车牌号码为粤R×××××的小汽车一辆。经查,本院在诉讼期间保全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被执行人张培文的份额。经执行,由于车辆无法找到,本院暂委托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张培文的财产线索不���以清偿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张培文位于清远市××××号利鑫圣菲康城4栋1205房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份额以及车牌号码为粤R×××××的小汽车一辆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8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钺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