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宜昌花林水泥有限公司与远安富昊能源集团左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花林水泥有限公司,远安富昊能源集团左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花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孔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98754046P。法定代表人闫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节(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泽新(特别授权代理),宜昌花林水泥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远安富昊能源集团左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河口乡江范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3445725K。法定代表人陈才全,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花林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安富昊能源集团左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昌花林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远安富昊能源集团左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借款498035.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远安富昊能源集团左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无履行能力,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